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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诉王斌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a,女,汉族。

被告王a,男,汉族。

原告李a诉被告王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及被告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婚后,因被告父母参与原、被告夫妻之间的生活,婆媳关系不睦,被告又不能正确处理好各方关系,引起原、被告间产生矛盾。2008年3月,原告携女另居。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10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a辩称,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关系尚可。后因原告脾气不好、小孩满月订酒席及其它琐事,婆媳间确有一定不和。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经介绍相识,2006年3月登记结婚,2007年3月生育一女名王b。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尚可,婚后,因原告脾气原因及婆媳关系不睦,加之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好各方关系,夫妻间存在一定矛盾。2008年3月,原告携女另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讼来院。

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好,婚后,由于婆媳关系不睦及被告未能正确协调好妻子与母亲间的关系,致双方产生一定矛盾,但该矛盾尚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均应珍惜彼此感情,各自认识自身的不足,妥善、正确地处理好家庭生活中的各种关系。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增加理解、及时沟通,相信双方隔阂能得以消除。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a要求与被告王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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