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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X、常德XX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

委托代理人彭XX,男,汉族,该联社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北金典花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XX,女,汉族,该联社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杨家牌坊二巷。

被告常德X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社区X组朗州路。

委托代理人李X,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城南果行泉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X、常德XX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常德XX担保有限公司已代偿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王X、常德XX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德市XX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X、常德XX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文国新

审判员龚旭

人民陪审员徐金凤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方芳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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