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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贩卖毒品,2011年10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监视居住。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收到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衡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刘某不在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衡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予以退回。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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