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孝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因琐事同本村村民陈XX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互打过程中,陈某将陈XX打致右眼眶骨折,右颧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陈XX损伤程度属轻伤。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爱良
审判员孙美荣
审判员周义林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