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石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窑街)组。
申请人廖某某要求宣告胡光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廖某某于2005年5月23日来院称,其同母异父的弟弟胡光洪于1999年3月20日中午离家出走,经本院宣告失踪后,至今仍然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胡光洪死亡。
经查,胡光洪(未婚),男,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与申请人廖某某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从小随廖某某生活。1999年3月20日中午,胡光洪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申请人用各种方式寻找,无音讯。申请人于2001年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院以(2001)石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胡光洪为失踪人。继宣告失踪后,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至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胡光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胡光洪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胡光洪自出走之日至今7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特别是被本院宣告失踪后也已届满4年,虽经申请人、其亲属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廖某某系胡光洪的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胡光洪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福贵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