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
被告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向安金
人民陪审员杨香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