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俊兵,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聂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聂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4日,四被告在涟钢大市场内与原告邓某发生纠纷,致原告受伤。原告用去医药费436元,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6000元并赔礼道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四被告聂某乙、聂某乙、聂某丙、彭某丁连带赔偿原告邓某医药费436元;
二、原告邓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天岩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