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
被告沅陵县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局(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湖南省沅陵县人,沅陵县X组成员,。
第三人沅陵县文物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所(略)。
原告粟某某因要求被告沅陵县文化局履行发放死亡补助金、抚恤金法定职责,于201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后,于2011年5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沅陵县文物管理所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粟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沅陵县文化局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第三人沅陵县文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粟某某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粟某某以被告沅陵县文化局及第三人沅陵县文物管理所已全部履行了发放死亡补助金、抚恤金的法定职责为由而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沅陵县文化局负担。
审判(略)吴艳
审判员张干明
审判员张珍敬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