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雪弟,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浩,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上诉人张某乙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其各自在一审中的诉讼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雪弟、上诉人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张某甲与张某乙登记离婚。张某甲因张某乙居住使用上海市X路X弄某号三楼房屋,而诉讼至法院,要求其搬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乙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迁出上海市X路X弄某号X楼,自行解决居住;
二、今后涉及张某乙、张某甲所生之子张丙在上海市X路X弄某号X楼内,因该房屋腾退、动迁所产生的利益由张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处理;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张某甲负担;本案二审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由张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于X年X月X日生效。
审判长岑华春
审判员宋东来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承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