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犯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彭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彭某不服,分别以“自己的行为系彭某的指使和安排,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自己对张某甲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不知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利民
审判员武芳
代理审判员宋德勇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