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1967年生。
被告谢某,男,1987年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路X号附属X号楼。
负责人黄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卢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