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某。
申请人尤某申请宣告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诸某。
尤某与诸某系夫妻。尤某称被申请人患老年痴呆症多年,目前已生活不能自理,且长年卧床,神志不清。经医生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双侧顶深部)伴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综合症。现申请宣告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诸某被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诸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诸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