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龚某。
原告谭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诉称,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无共同语言,原告于2009年12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龚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龚某。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失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查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不足。双方应慎重处理夫妻关系,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是可以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谭某要求与被告龚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清
审判员叶岭
代理审判员周余三
书记员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