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负责人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巍、刘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文钟,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
原告诉称:2002年3月29日,原告为被保险人海口金丰裕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保一批大米的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4万元。同年3月30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被告所属的“永茂2”号轮在北纬30°14’·350、东经121°58’·802水域与他轮发生碰撞,所载货物随船沉没。原告将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14万元赔付给被保险人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1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某于200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29,600元(含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以解决本案纠纷;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