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傮艳霞诉被告王纪(继)雷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傮艳霞、被告王纪(继)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名王菲。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打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我俩分居已两年之久。2009年5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称有意和好。可当时从法院走出后,被告仍一意孤行,毫无和好之诚意,被告也不回娘家接我回家居住至今,致使夫妻名存实亡。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己承担,在被告家我的财产我放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成亲,于2002年1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名王菲,一直随我生活。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从未生气吵架,更谈不上打闹。尽管家务活、农活都是我承担,但从未怨言,邻居人人皆知,不存在夫妻感情不合。2009年收麦前原告不知何因回娘家不归,我前去时其母不让原告回来,后来我和家长、村干部前去原告娘家,2009年春节前不少于20次。其母都是让原告躲起来,不让见面。我们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孩子能有一个温馨的家,我不同意离婚。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名菲菲,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因琐事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于2009年5月份曾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意欲和好,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琐事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回娘家居住,后起诉离婚,撤诉后,原被告并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一直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其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原告在被告家的财产放弃,法院不予干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傮艳霞与被告王纪(继)雷离婚。
婚生女王菲菲由被告王纪(继)雷抚养,傮艳霞承担抚养费4806.95×25%×11=x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军
审判员:刘庆山
审判员:刘效涛
二0一0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尹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