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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31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2月20日因犯奸淫幼女罪(未遂)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0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乙、黄某戊、张世中(另案处理)到渑池县X乡X村中铁十二局预制梁场盗窃道轨2.9米,经鉴定被盗道轨价值961元。当晚,被告人黄某乙、刘光明、冯德周(二人均另案处理)到梁场内盗窃钢板爬梯一架,经鉴定被盗钢板爬梯价值2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

2、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张世中、黄某锋、黄某辉(二人均另案处理)到渑池县X乡X村中铁十二局预制梁场盗窃道轨6.2米,经鉴定被盗道轨价值205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

3、200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到渑池县X乡X村中铁十二局预制梁场盗窃水泥护栏12片,经鉴定水泥护栏价值27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

4、200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到渑池县X乡X村中铁十二局预制梁场盗窃钢绞线140米,经鉴定钢绞线价值11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

5、2009年麦收前后,被告人黄某乙、黄某戊、张世中、黄某伟(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到渑池县X乡X村中铁十二局预制梁场盗窃道轨2根,经鉴定道轨价值2053元(其中一根2.7米、一根3.5米)。

6、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到渑池县X乡X村中铁十二局预制梁场盗窃水泥电缆槽7个,经鉴定水泥电缆槽价值16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

7、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丁、黄某丙、黄某民、黄某涛(二人均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到渑池县X乡X村中铁十二局预制梁场盗窃铁艺栅栏19.6米,经鉴定铁艺栅栏价值329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中铁十二局的报案材料及工作人员吕海滨的陈述,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道轨、钢绞线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辩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渑池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破案报告、黄某丁前科判决书及焦南监狱释放证明、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乙参与盗窃6次,价值9403元,黄某丙参与盗窃2次,价值5347元,黄某戊参与盗窃2次,价值3014元,黄某丁参与盗窃1次,价值3293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大部分赃物已追缴失主,四被告人均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止)。

被告人黄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黄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

被告人黄某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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