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殷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略)XXXX
被执行人: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X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略)XXXX
申请执行人殷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抚养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抚养费2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殷某领取,本案执行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文艺
审判员南苑
代审判员冉军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