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又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4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又无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伦祥
审判员朱建华
陪审员王瑞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