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建国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