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何某犯组织卖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张(略)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1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略)。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10年10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略)界市永定区看守所。

张(略)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1年4月2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略)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聂建华、杨某琪,被告人王某某、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邀约被告人何某与林淑芬以12万元的价格将张(略)界市城区星辰酒店休闲广场承包,其中林淑芬出资6万元、王某某和何某每人出资3万元,并将星辰休闲广场更名为星辰休闲中心,组织几名妇女吃住在休闲中心,并规定了上下班、利益分配制度,从事卖淫活动。林淑芬负责休闲中心的日常管理,王某某负责休闲中心的安全。2010年8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休闲中心查获卖淫嫖娼人员10人。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向某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何某的陈某,证人张某某、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转让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上钟表,相关照片,行政处分决定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何某利用其承包经营的星辰休闲中心,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二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略)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向某忠

人民陪审员刘朝双

人民陪审员屈迎昕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高丽

附相关法律条款: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