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市长途汽车站以每本10元的价格向王跃民(已判处刑罚)出售安阳市客运发票四本,共计40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跃民的供述,物证发票,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安阳市地税局证明、安阳市运输公司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世杰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郭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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