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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与被告袁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民,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杰林,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湘域中央X楼。

负责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孟某因与被告袁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前向孟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拖车费、手表、眼镜等损失及共计2000元;

二、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5.5元,袁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3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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