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郭爱立,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2010年6月21日,本院收到郭爱立的起诉状,其诉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2003年6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拆许字(2003)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理由如下:一、发证行政主体违法。洛阳市人民政府拆迁办不是拆迁管理部门,其无权核发拆迁许可证。二、被诉的拆迁许可证违法。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所称项目“北大街改造与亚威金城建设工程项目”,没有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当违法无效。请求确认拆许字(2003)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无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之拆许字(2003)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进行了审查。故此,起诉人所诉之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其起诉依法不应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郭爱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克辰
审判员:王雪兰
人民陪审员:任少文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梅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