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现年约24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丙,女,现年约30岁,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被告王某乙于2009年9月18日至2009年11月20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王某丙自愿担保。时至今日,二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借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二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岩
审判员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二О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培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