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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与佛山市南海沙头骏业铝型材厂、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X号。

负责人:梁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媚,系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支行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职员。

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骏业铝型材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招某某。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海沙头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沙头支行)诉称:1995年7月18日,农行沙头支行与佛山市南海沙头骏业铝型材厂(以下简称骏业铝厂)签订了一份(沙农)抵押合字x号《抵押合同》,约定由骏业铝厂提供其自有的位于佛山南海区X镇新工业区骏业铝厂的房地产(证号:粤房证字第x至x号)作为其在1995年7月18日间向农行沙头支行借款本息清偿的保证,并到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1997年7月18日,由于上述《抵押合同》的抵押登记到期,农行沙头支行与骏业铝厂又签订一份(沙头所)抵借字1997第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对原《抵押合同》进行了延期,并到南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以上抵押合同,农行沙头支行于以下日期向骏业铝厂发放了人民币贷款5笔,共750万元。详见下表:

序号合同号借款日期到期日贷款金额(万元)月利率(‰)

x/6/x/1/x。24

x/6/x/2/x。24

x/6/x/2/x。24

x/11/x/6/x。92

x/11/x/7/x.92

上述贷款到期后,骏业铝厂没有依约还本付息,为使贷款本息的归还更有保障,农行沙头支行于2000年3月14日与佛山市南海区X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沙头总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沙头总公司对骏业铝厂欠农行沙头支行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2006年3月31日止,骏业铝厂共欠农行沙头支行贷款本金750万元,利息人民币x.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x.84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骏业铝厂立即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及计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06年3月31日为人民币x.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x.84元。二、农行沙头支行对骏业铝厂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沙头总公司对骏业铝厂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骏业铝厂、沙头总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开庭审理前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骏业铝厂确认至2006年3月31日止共欠农行沙头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利息x.84元,本息合计x。84元。农行沙头支行同意骏业铝厂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拖欠农行沙头支行的贷款本息。逾期不能归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骏业铝厂以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镇新工业区的房地产(证号:粤房证字第x、x、x、x)作为其欠农行沙头支行的上述贷款本息的抵押担保,如骏业铝厂不按前项约定清偿欠款,农行沙头支行可就上述抵押物的处理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沙头总公司对骏业铝厂欠农行沙头支行的第一项约定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农行沙头支行同意骏业铝厂在其监督下,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上述抵押物,处置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x元,合计x元由沙头总公司、骏业铝厂承担,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农行沙头支行。

六、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沙头总公司、骏业铝厂未履行其相应的义务的,农行沙头支行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包括由法院强制处理上述抵押的房地产。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农行沙头支行、骏业铝厂、沙头总公司已于2006年5月24日在该协议上分别加盖了单位印章)。

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安建须

代理审判员郑英豪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欧阳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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