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郎某某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斌云,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某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