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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郎某某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斌云,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某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徐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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