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浩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成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某乙,女,长沙市浩润模具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平高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原告长沙浩润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方,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某议庭进行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长沙浩润模具有限公司货物余款x元;
二、长沙浩润模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767元,减半收取883.50元,被告经阁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4月2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