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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柳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金桥,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柳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曹群辉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某某对徐某澳享有监护权,徐某澳由谭某某抚养成年;

二、谭某某保证不变更徐某澳的姓名;

三、谭某某保证不阻拦徐某澳看望徐某某、柳某某;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谭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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