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金桥,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被告柳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湘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曹群辉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某某对徐某澳享有监护权,徐某澳由谭某某抚养成年;
二、谭某某保证不变更徐某澳的姓名;
三、谭某某保证不阻拦徐某澳看望徐某某、柳某某;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谭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湘菱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