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兵,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张群阳
代理审判员谢新旭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子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