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蔡某交通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非,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系孙某甲之儿子。
委托代理人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上蔡某交通运输公司、王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蔡某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某交通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非,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建国,被上诉人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某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某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