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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人民政府与丁某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男,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晓珍,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郸城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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