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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男,46岁。

被告刘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男,淮阳县X路局干部。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双方生活期间常因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及债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经常生气不属实,夫妻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和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二个男孩,已均已成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沟通较少,在家庭经济管理上发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尚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感情较好,虽有时有家庭纠纷,但尚未达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谷卫学

审判员张征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许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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