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汁学院副院长、理财学研究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煜,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金融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广安门外小红庙南里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金融出版社总编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部主任。住(略)—5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深圳亚太无形资产研究中心高级会计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立莹,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新华龙门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建国道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总经理。
案由;著作权纠纷
上诉人汪某和上诉人中国金融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蔡某和原审被告天津新华龙门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汪某认为,没有实际参与《无形资产战略研究》一书的写作,原审认定上诉人实施了侵权抄袭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中国金融出版社认为,已经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就蔡某与汪某《无形资产战略研究》一书第四章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因《无形资产战略研究》一书第四章中使用蔡某作品不当,第四章相关作者一次性向蔡某补偿人民币(略)元。
2、上述款项在协议签署后7日内支付完毕。
3、关于《无形资产战略研究》一书第四章著作权纠纷已解决。
(二)中国金融出版社一次性向蔡某补偿人民币6620元(已经执行完毕),销毁未出库的《无形资产战略研究》余书。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69元,包含在向蔡某补偿人民币(略)元内。二审案件受理费869元,由上诉人汪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耀建
审判员李某芬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震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