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
被告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湖南春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罗勇谋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