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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宁乡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

被告宁乡X组。

代表人贺某某。

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宁乡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文罗群负担。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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