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余款人民币4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15日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学新
审判员王维佳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