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桂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昆明市五华区华彤办公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何金容,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锐,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X路X号。
负责人高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杰,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福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福德金谷娱乐城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昆明市五华区华彤办公用品经营部)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福德金谷娱乐城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为昆明市五华区华彤办公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05元,由原告桂某某承担。
审判长岳玉明
审判员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孙建
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