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耿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环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戊。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甲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