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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耿某某。

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环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戊。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郑州市环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甲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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