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