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母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母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母某某于2010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母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母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