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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母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母某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母某某于2010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母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母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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