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上诉人史某某与上诉人郑州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史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诉人郑州精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郭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