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某,1984年6月24日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
二、别克君越轿车一辆归原告赵某所有,原告赵某于2011年7月31日之前给付被告郑某车子折价款人民币x元;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