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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裴XX与被告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裴XX与被告毕XX离婚。

二、婚生女裴语涵随原告裴XX生活,原告裴XX自愿负担其抚养教育费用。

三、原告裴XX的婚前财产即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归原告所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利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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