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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陈某陈某法定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某(2010年2月21日去世)、俞某(2010年5月9日去世)夫妇婚后共生育四女,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X路小俞家弄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俞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俞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小俞家弄X号房屋产权归原告陈某、陈某、陈某、被告陈某共同共有;

二、上海市X路小俞家弄X号底楼东间由被告陈某使用,底楼西间由原告陈某使用,二楼东间由原告陈某使用,二楼西间由原告陈某使用。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陈某、陈某、陈某、被告陈某各承担人民币1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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