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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义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义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唐定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游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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