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义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唐定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游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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