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陆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陆某、张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