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4月11日15时30分,在本市X路、志丹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7月2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