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衡中法执异字第X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衡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该信用联社部门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南岳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斌生,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南岳振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南岳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南岳信用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衡中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并已冻结其存款帐户存款897228.26元。异议人南岳信用联社向我院就该案具体执行的(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本院于2012年5月4日进行了听证。合议庭经庭审听证向异议人南岳信用联社释明:执行裁判不对案件判决实体内容进行审理,只受理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申请,故当事人可撤回其异议或是变更申请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异议人南岳信用联社作出不予变更亦不予撤回其异议申请的答复。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对本院执行所依据的(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系对实体审理提出的异议,不属于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故其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裁判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湖南省衡阳市X村信用联社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周小良
审判员许晓华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