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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上海普陀市某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身体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殷某

被告上海普陀市某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普陀市某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原告殷某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

二、原告今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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