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梧州德力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X路X-X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该公司工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X镇X路X号。
第三人:藤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梁德,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梧州德力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09)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7月2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拖欠的货款3344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梧州德力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1、梧州德力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2、由被执行人的股东藤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在2011年年底前将广西华能电力有限公司欠梧州德力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货款33446.2元及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600元全部付清给梧州德力西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之后,第三人藤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按协议将全部款项交到本院,该款已由本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邝馨华
审判员彭坚
审判员钟健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盈盈